陕西渭南,男子张某得知自己的女儿被章某猥亵的消息后,十分愤怒,于是跑到章某家中,用脚将章某踢倒在地,随后用拳头击打章某头部,并用瓷碗砸向其头部导致了章某轻伤。
事发后,张某向警方投案自首,随后被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,检察院在查看了案情后,认为张某有投案自首,而且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,考虑到前因后果,危害程度,对张某不起诉。
实际上,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,是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也就是说,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,只不过犯罪情节轻微,对其不起诉,同样,由于没有接受过法院的判决,张某在法律层面就是无罪的。
确实张某的行为情有可原,得知自己的女儿被人猥亵,作为男人,尤其是作为一名父亲,必然是怒火中烧,要找到加害人发泄怒气,最终将章某殴打成轻伤。
但是为何张某的行为,不属于正当防卫?
其实根据《刑法》以及《关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》的规定,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,采取的制止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本案中,由于张某是事后得知了女儿被猥亵,因此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,那么对此再实施反击的,就属于事后防卫了,对于事后防卫的,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。
正是由于张某有自首情节、认罪认罚,以及考虑到张某动手的打人的动机,检方最终对张某做出了不起诉处理。
对于章某而言,虽然本案中是被害人,但是在另一起案件中,章某就是犯罪嫌疑人了,当然要看章某实施的手段和情节,如果情节轻微,猥亵的是一般人身部位,那么对此是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需要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。
而如果是情节较重,以及张某的女儿是幼女的话,对此是构成强制猥亵罪的,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需要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。
一名父亲,出于对女儿的保护,事后做出冲动的行为,确实情有可原,但是这样做毕竟太冲动了,完全可以报警来处理,等待警方将章某抓获后依法作出处罚,动用“私刑”最终可能就要承担责任,得不偿失。